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时间:2014-09-05

 

(2014年8月29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责,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及处理程序,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推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的意见。

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当客观准确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应当合法合规、实事求是、重点突出、便于操作。

审议意见应包括: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的时限要求、督办部门及其他必要的内容等。

第五条  审议意见由与审议议题有关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收集与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

第六条  审议意见由与审议议题有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当面交办,也可以通过文电处理渠道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材料。执法检查报告应当连同审议意见一并交办。

第七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由与审议议题有关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部门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掌握审议意见的处理进度,了解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反馈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结果。

第八条  对内容重要、处理难度较大的事项,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可以采取代表视察、检查、调研等方法进行跟踪督办,对推诿、延误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出意见,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汇报,并提出督办意见。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研究,认真处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按要求的期限处理并报告。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由督办部门报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是: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改进工作的举措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事先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由其负责人或委托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进行汇报;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汇报审议意见落实督查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书面报告常委会会议或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承办单位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将修改完善后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再次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对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