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的意义

时间:2015-04-1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2月22日对外公布,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对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具有重大意义。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魏莉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7年颁布实施物权法,明确要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按照物权法确定的原则,国土资源部持续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理论及立法研究工作,组织相关单位收集整理了各大洲12个国家和地区、50多万字的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资料,深入开展比较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基础。《不动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出台,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严格地说,我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在地方层面一直在探索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首先要解决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统一。重庆市借助体制优势,早已实现地和房统一登记,且已经进入到操作层面,出台的操作流程规范已有效运转多年。

据介绍,1997年,重庆直辖之初即在市级层面实行了土地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合并设置,机构名称为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依托这一体制优势,重庆自2004年率先在全国实行“城乡合一、房地合一”登记制度,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更加便民利民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当前顺利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基础。

 魏莉华说,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原有的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重叠、漏登;由于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间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诸多矛盾纠纷。实施统一登记后,可以更好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不动产物权。同时,统一登记实施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方便企业和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分散登记时,在农村,当事人就要分别到四个不同的部门办理不同证件。在城市,当事人最少也要办两个证。

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保证登记工作严格、规范。暂行条例对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查验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与管理、登记资料的查询和保护等作了全面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的职责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摘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