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人大工作“行政化”

时间:2016-01-14


◎ 默 然 

人大是权力机关,也是民意机关,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主要依靠人大代表集体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是说,人大工作个人无权,集体有权。无论身份大小、地位高低,视察调查、议事决策都是一人一票,没有特权。凡事都要经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由集体研究、集体讨论,出台集体意见,不能以个人取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地位。

众所周知,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法理上讲,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监督者,“一府两院”是被监督者,人大工作好比是“幕后”,“一府两院”工作好比是“前台”,人大工作多具宏观管理性,而“一府两院”工作则更具直接操作性。可能有的人大工作者认为,人大监督老在后面,不像政府那样抓工作见效;更不像法检两院工作那样具体有力。但就工作方式来讲,人大有人大的章法,政府有政府的规则,法检两院有法检两院的要求。

在我国现行国家体制和运行管理模式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能是依法监督。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依法行政。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领导惯于以政府名义传达政令、发布指示,亲自抓、负总责;法检两院工作职能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和检察职权,公正司法。也就是说,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履职行权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议事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必须举手表决,尊重多数人的意见,不能按少数人或个人的意图作出决断;凡是经过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决定的事项,个人不能随意变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审判、检察首长,对重大事务及日常行政、审判、检察事务拥有最后决定权,虽然在作决策之前应进行民主讨论,但却可以视情况独立作出决断,并独立承担责任。这些规定和要求,在人大和“一府两院”的日常工作中都能充分体现出来,与各自的职能定位和机构设置相互适应。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和人大工作者,一定要清楚人大应干什么?该干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关系错位,主仆颠倒”,监督失位;更不能“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当然,人大工作会出现行政化倾向,绝非偶然现象。一方面与现行的体制机制有关。地方人大在思想、政治、组织上必须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贯彻党委意图,执行党委决定,服从党委安排,况且人大干部提拔任用、人事任免有赖于党委,决定权在党委;同时人大工作人、财、物受制于政府,工作监督有赖于“一府两院”的配合和支持。受这些因素影响制约,各级人大也难以置身事外。另一方面与人大领导的思想认识、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及个人工作经历有关。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过去曾多年在党委、政府部门,从事行政工作,有惯性思维,到人大机关工作后,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角色难以转换过来,工作中习惯按老经验、老方法办事,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行政化行为。但这样做,实际上发生了位置颠倒和职权错位,结果使人大工作“钻”进了行政化的误区,给人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

人大工作讲求的是程序、法治和民主。法定的程序不能随意简化,该民主的就不要专权,能广开言路的就不要堵塞言路,是政府工作的范畴人大就不要越俎代庖。“一府两院”工作讲求的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能要求人大领导替政府工作,更不能包抓案件。人大和“一府两院”工作各有各的法则,各有各的运行模式。只有各行其道,才不致于拥挤堵塞,出现混乱。否则,人大工作行政化将会不可避免,而且只会越来越严重。

(摘自人民代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