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阳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时间:2018-03-01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阳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2018年 1月 7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为了明确安阳市监察委员会 (以下简称监察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和宪法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参照试点省市作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 )任免。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职案前,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拟任免职人员的情况说明。
二、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应当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三、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