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党历史上的中央监察委员会

时间:2018-03-19

谈我党历史上的中央监察委员会

◎ 王 谦

 

1927年党的五大在武汉召开。这次大会成立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级的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其中,王荷波、杨匏安、张佐臣、许白昊、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为委员,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为候补委员。王荷波任主席,杨匏安任副主席。然而,在大革命失败后仅一年多的时间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10名成员就有6名牺牲,到最后仅剩下2名。当时我党处于十分严峻的革命关头,没有精力及时补充监察委员会成员,此时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实际上只剩下机构的存在,基本上无法再进一步开展工作了。加上当时处于大革命失败后的革命低潮时期,党忙于恢复和重建各地党组织和进行武装斗争,没有及时充实监察委员会,使得监察委员会在人员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难以开展监督工作。1928年中共六大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一党内监督机构,代之以“中央审查委员会”。

五大时为何要组建中央纪律检查机构

首先,我们党从建党之日起就十分重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这对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提出了制度要求。一大通过的党的第一个纲领包含了大量关于纪律要求和党内监督的内容。二大制订了第一部党章,对党的政治、经济、组织、工作等方面的纪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三大采取了一些加强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的措施,以防止个人专断和党内非组织活动,保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修改了个别关于纪律的规定,使党纪条款更加完善。除了完善制度建设,我们党对违反党纪的行为也进行严肃处理。例如,广东区委将脱离党组织、与党对立的一大代表周佛海开除出党。

其次,迅猛发展的党组织亟待纯洁队伍、加强自身建设,这对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提出了现实需要。从四大到五大召开前,党员人数由994人发展到57967人。诚然,党员数量的发展壮大了党组织,提升了党在大革命局面下的影响力。但是,党员质量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党组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忽视了对申请入党人员的考察和教育,有的地方甚至突击,成批量发展。这使得一些投机分子乘机混入党内,继而发生侵吞公款、化公为私等贪污行为,败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威望。此外,大量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在国民党各级党部、军队和政府内任职。尤其是许多共产党员在公职中已掌握了财权、物权,由于缺少监督,违反党纪甚至贪污腐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尽管这些人是少数,但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同时,在其他社会团体工作的共产党员也出现了贪污腐化问题,给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成立党的监察机构是党从严治身,加强自身纯洁性建设的迫切要求。

再次,各级党组织亟待加强民主作风,完善组织建设,实行集体领导,这给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提出组织要求。从一大至三大,党中央组织主要是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工农部等部门。由于革命形势需要,一大至四大后,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年只有两三个委员在工作,其他委员都被分派到各地,在大多数情况下,甚至只有一个中央委员在工作,发号施令。陈独秀在中共五大的报告中就明确指出了这个问题:“我们党目前还不是一个有完善组织的党,而是各个共产主义者的小组……在组织工作方面,最重要的是使中央成为强有力的中央。”成立党的监察机构是党维护统一与集中的组织要求。

最后,俄共(布)、广东区执行委员会成立监察委员会的成功实践,为中央纪律监察机构的成立积累了国外、国内的宝贵经验。在国外,1921年,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宣布成立俄共(布)中央监察委员会,此举使得党内的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民主风气蔚然成风。在国内,“中山舰事件”后,少数立场不坚定的共产党员为留在国民党军队中任职,放弃了共产党党籍。为巩固党的组织、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决定建立专门机构加强党内监督。1926年4月,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成立了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地方纪律检查机关——中共广东区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中共广东区执委会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对纯洁党的组织起了很大作用。

各级监察委员会都做了哪些工作

五大成立了由十名委员组成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五大结束后,他们就战斗在不同的战线。中央监察委员会和随后成立的湖北、四川、满洲等省监察委员会在不同程度上履行了党章赋予它们的职责,开展了一定的工作。

在中央监察委员会诞生刚20天时,中共中央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就作出决议:开除党籍问题——由组织部通知监委开会。这也标志着中央监察委员会已经正式开始工作。

1927年9月,由程志筠、刘远翔、刘宗沛为委员、何若嘘为候补委员的中共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在成都成立。东北地区党组织也按照党的五大的规定,组建了东北地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10月24日,东北地区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会议根据党章规定,通过选举建立了由刘相益、王立功等任监察委员,张任光等任候补监察委员的中共满洲省监察委员会。

1927年12月14日,中共湖北省委召开扩大会议选举产生了由陈春和、陈国梁、关学参为监察委员,汪鄂门、万家才为候补监察委员的中共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陈春和担任省监察委员会书记。新成立的湖北省监察委员会很快就在改组党的组织、整顿党的纪律方面履行了职责。1928年1月6日,湖北监委发布湖北省委通告,明确提出了湖北省改组党组织的具体办法,还特别重视和强调了加强党的政治纪律问题。湖北省监委特别强调,对于贪污与临阵退缩分子,无条件开除党籍,遇必要时加以严厉地处罚。随后,省委和省监委又颁布了第十七号通告,对暴动中党员的纪律问题进行了严格规定。为防止出现贪污、挥霍和滥用公款的情况,湖北省委和省监察委员会还分别在第3号和第10号省委通告中,制定、颁布了《各级党部经济整顿办法》和《关于省、市、区、县干部各级干部生活费的规定》,规范各级党组织对党费的使用,并严格规定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活费标准和待遇。按照通告规定,省委常委及秘书长生活费仅为30元,市、区、县委常委及书记生活费为25元。

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党的制度建设上发挥了哪些作用

从成立到废止,中央监察委员会存在了一年多的时间。在这短短的一段时间里,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个中央级的专门纪律监督机构,它对党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成立这一机构的实践,是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建设的重要探索,为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建立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组织和实践基础。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大创举。一大至四大,由于党员人数尚少,没有成立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处理党员不廉行为和违纪行为由中央局或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地方党组织直接负责,直到五大才有了党内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初步形成了一套以两委(即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基本平行、互相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力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模式。这表明党已经意识到不仅要有外部的监督,同时也要有内部的监督。虽然党的五大确立的党内纪律检查与监督模式不久随着大革命的失败而发生了深刻变化,但在党内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在党的建设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开始走向正规的重要标志。监察制度的建立,将严格党的纪律作为全体党员及全体党组织最重要的义务,能够有效地清除党内违纪分子和混入党内的投机分子,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纯洁性和革命队伍的健康发展,提高党的威信和战斗力。

(摘自《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