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第三方评估办法(试行)
(2022年4月26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客观科学评价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切实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办结率和满意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范围
(一)市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反馈为不满意的建议;
(二)市人大代表对办理结果反馈为基本满意的部分建议;
(三)市人大代表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提出的内容相同或相近,但没有得到解决的建议;
(四)提出建议的市人大代表和承办单位双方或任意一方提出需列入评估范围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建议。
第三条 评估组的成立
(一)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立由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同志,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直有关单位、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群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第三方评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熟悉相关法律和政策,具备一定的履职能力,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地开展评估工作,并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专家库成员的聘期一般与每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如遇特殊情况可届中调整;
(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需要评估建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成立由常委会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第三方评估专家库部分成员为组员的评估组,负责第三方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实行评估回避制度,在明确评估内容后,由评估组成员主动申请或提请有利害关系的评估组成员回避评估活动。
第四条 评估组的职责
(一)对纳入评估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调研、分析、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结果报告。评估结果报告应包括建议办理质量总体评价、办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评估结果等内容;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建议督办活动;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会议以及承办单位办理工作座谈会等活动;
(四)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评估工作流程
(一)评估工作原则上在年度代表建议答复工作截止后一个月内进行;
(二)根据代表建议提出及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会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出拟纳入本年度评估的代表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三)根据拟评估代表建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由组长、副组长选择5—7名专家库成员成立评估组;
(四)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及时通知评估组成员,并将纳入评估的代表建议文本、相关承办单位的答复意见等资料交评估组成员;
(五)评估组可通过走访建议承办单位、听取代表意见、实地视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对评估建议办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
(六)评估组召开评估会议,对代表建议按照“继续办理”“留作参考”标准作出评判,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标准作出结论。在评估工作正式开展后20天内要形成评估结果报告。
第六条 评估结果报告形成后,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第三方评估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并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将评估结果报告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承办单位及提出建议的代表反馈。
第七条 对评估结果为“继续办理”的代表建议,相关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办理工作,并在交办之日后1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做好督办工作。对评估结果为“留作参考”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共同向提出建议的代表作出解释。对评估建议提出的“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结论,纳入到“一府一委两院”向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第三方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保障。相关承办单位应当配合评估组的工作,负责提供有关材料、介绍办理情况、接受评估等。
第九条 开展第三方评估所需经费,从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