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12-01

  为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质量,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汇聚人民群众智慧,现将《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12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安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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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建立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也可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及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政府负责人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国有资产监督计划,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各类国有资产报告要汇总反映全市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起草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起草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有关规定,向负责具体工作的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对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国有资产管理其他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机构应当予以报告。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市本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六、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要求,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加强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审计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内容。

  七、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市人大预算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做好专题调研的组织工作。有关委员会组织专题调研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等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人大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由市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预算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应当组织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八、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省重大战略和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各类自然资源管理约束性指标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重大投资与境外投资决策及风险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情况;

  (九)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情况;

  (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一)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可以开展专题询问,也可以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必要时可以对其他突出问题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与问责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

  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督促整改落实。探索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有效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十、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研究完善预算决算报告报表,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预算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信息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定期向预算工作委员会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的三十日内,向市人大预算委员会和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健全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督促协调。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专项问题进行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十三、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十四、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