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5-12-24

(2025年12月23日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法治安阳建设,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筑牢实施基础,凝聚地方性法规实施强大合力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市各级人大和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正确政治方向,要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切实增强实施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有效实施地方性法规,为奋力谱写中原大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安阳篇章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健全地方性法规协同实施机制。坚持党委领导、人大推动、政府组织、部门实施、社会参与,形成全市上下共同推进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发挥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监督主体作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切实承担起实施地方性法规的法定职责,全面落实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以下简称“四入”),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解决治理难题,提升地方治理能力,更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加强法治能力建设。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监察、司法人员应当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和运用地方性法规,发挥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公务员入职培训内容。法规明确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法规实施前组织学习培训,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并准确适用地方性法规。

  二、发挥主体作用,压实主体责任,促进地方性法规全面落地见效

  (四)强化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机关应当积极主动执行、运用地方性法规,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检查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重要环节,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对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实施机关应当制定贯彻实施方案,明确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具体措施等。

  (五)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并依法报送备案审查。地方性法规对配套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制。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行政机关要严格对照地方性法规,强化执法力度,确保地方性法规落地、落实。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知法用法能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指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列为年度党建高质量综合考核内容,并强化专项督查;要统筹执法力量,健全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

  (七)依法落实监察机关职责。各级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地方性法规是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治理念,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法律业务学习范围,加强学习培训,增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地方性法规对公职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加强对公职人员依据地方性法规履职、秉公用权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履行职责。

  (八)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地方性法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补充,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得到适用是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主动性、自觉性,在司法活动中应当积极主动适用地方性法规。对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事项,我市地方性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在审判中予以适用,提高地方性法规的适用率。检察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相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九)健全反馈机制。地方性法规施行后,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上位法公布后六个月内,将法规与相关上位法的衔接情况,以及是否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建议,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审判和法律监督中,发现地方性法规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情形或者有立法空白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提出法规立、改、废、释的意见建议。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主要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负责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三、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

  (十)健全执法检查和审议意见督办机制。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将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纳入监督工作重点,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实施后,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实施情况通过组织执法检查、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并认真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有关国家机关限期解决,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督促相关单位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十一)加强地方性法规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或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集中清理,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上位法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定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实施后,可以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实施意见和建议,为推动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提供依据。

  四、加强普法宣传,落实普法责任,营造地方性法规实施良好氛围

  (十二)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国家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纳入年度党建高质量综合考核体系,建立并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

  (十三)丰富拓展普法宣传形式载体。加大地方性法规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以及各种纪念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理解的形式宣传地方性法规。充分发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引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各类传统和新兴媒体,要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的新闻监督和公益普法宣传职责。

  (十四)完善社会参与和监督。全市人民应当自觉学习、遵守地方性法规,积极参与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对不执行地方性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地方性法规实施的主体要及时反馈群众意见,保证投诉举报得到依法有效处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