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探索和思考

时间:2015-01-23

      杨和法 齐 军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文峰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目前人大监督在监督力度、监督方式等方面,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相比,同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相比,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

一、近年来开展监督工作的具体实践

(一)明确方向,坚定立场,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是任何时候也不能动摇的。区人大常委会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区有机结合,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主动把党委的主张和意图,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主动围绕党委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始终以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为己任,与党委工作协调一致,形成工作合力。在实际工作中,主动争取党委的重视与支持,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事先征求党委的意见,在党委的领导下,切实行使好人大的各项职权,促进人大监督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注重学习,提高认识,持续强化自身建设。人大监督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极强的工作,要履行好监督职责,就必须扎实抓好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履职能力。近年来,文峰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题辅导、集中培训、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方针政策、法律知识和省、市、区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加强对《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深入学习,全面了解与人大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人大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牢固掌握了人大监督的“基本功”。同时以《监督法》和河南省监督法实施办法的出台为契机,相继制定了《议事规则》、《监督办法》等规章制度,通过制度来增强行使监督权的刚性,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三)着眼大事,立足实效,科学谋划监督内容。首先是围绕发展这个主题,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开展监督。紧紧围绕区委打造安阳首善之区和中原经济区区域性综合实力强区的发展战略,适时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意见,积极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其次是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开展监督。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用法律监督带动工作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三是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开展监督。把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的就医、就学、就业、社会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作为监督重点,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第四是围绕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开展监督。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辩证关系,按照尽职不越位、决定不指挥、监督不代替的原则,通过狠抓答复满意率和办结率来促进办理质量的提高。

()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完善监督方式方法。首先是把监督的连续性和实效性相结合。有些问题不是一次视察、一次检查就能够解决的,需要“监督—落实—再监督—再落实”的跟踪监督过程才能强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比如,在加强东区小学建设这个问题上,常委会连续几年“盯住不放”,持续跟踪监督,使得文峰区教育投入力度加大,教育资源得到优化整合,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升,全区教育事业呈现出稳步提升的良好势头。其次是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相结合。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就开展的每一项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等活动,都在综合分析、系统归纳的基础上,撰写主张鲜明、观点新颖、依据可靠、内容翔实并且有切实可行意见建议的调研报告,既肯定成绩,更指出不足。同时,主任会议还要听取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就该项工作的履职情况汇报,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调研报告和评价意见都要如实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进行反馈,保证监督权有效行使。第三是把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和探索新的监督途径相结合。在普遍运用专题审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法定监督形式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开展了案件评议、代表述职、重点建议民主评议等监督工作,着力推动人大监督有为、有位、有威。

二、当前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基层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我们对目前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查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意识还不够到位。监督工作还不够自觉、不够主动、不够经常,还缺乏胆识,怕影响关系,希望一团和气,“服务”意识大于“监督”意识,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监督力度还不够有力。

二是监督手段还不够到位。目前监督形式一般局限于会前“走一走”、“看一看”,会上作报告“听一听”、“说一说”,对一些深层次问题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监督活动少,运用质询、撤职和罢免等刚性手段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