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严格依法调整修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决议》实施中存在问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报告

时间:2015-10-12


 

市人大常委会: 

  2014年8月29日,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依法调整修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决议》(安人常〔2014〕32号)(以下简称《决议》)。《决议》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确需调整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决议》实施以来,城市总体规划所体现的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在实践中,由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反映在不同层次的规划中,内容较多,覆盖面广,调整的程度和性质不一。譬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既可能包含诸如用地性质等实质性调整,也可能包含特定条件下的细节调整。这些细节调整离开了特定条件约束,就可能影响《决议》的有效贯彻实施,就可能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所以不能放松对细节调整所需特定条件的审查。但是,特定条件下的细节调整如果均提交两个月召开一次的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一是时间跨度长,城市建设项目推进要求与会议召开时间难以衔接,二是审议内容显得有些细碎。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优化程序,适时发挥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对实施《决议》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

  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和绿地等内容的调整,在“用地性质不变、面积不减、符合服务半径功能要求、项目用地具有可行性”四项条件下进行的细节调整,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听取相关部门汇报并审查、出具意见。

  以上报告,请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