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时间:2015-11-30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51027日至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民办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和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一法一条例”和相关政策,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的统筹管理和政策扶持,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先进地市相比,我市在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上还存在着认识不够统一、协调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经费扶持落实不够到位、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不够到位、办学行为不够规范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依法加强管理,积极鼓励扶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要加大对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发展民办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宣传报道依法办学的正面典型,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兴办教育事业。

        二是要尽快制定出台关于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并落实相关的管理和扶持政策,为民办教育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要建立健全民办教育协调管理机制,成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综合协调机构。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机构建设,提升对民办教育的研究规划、监督管理水平。

        四是要依法落实“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公办学校标准拨付相应的生均公用经费,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

        五是要落实民办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建立完善教师在公办、民办学校间合理流动的配套政策,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教师队伍。

        六是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消除安全隐患,并逐步实现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独立办学。

        请市政府按照《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研究处理以上审议意见,并参考执法检查报告所提具体意见和建议,抓好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