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办法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办法
(2003年12月4日安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29日
安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运作,增强科学性,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安阳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政府性负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和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重点投向公益性、准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应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市政府在每年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时,应当同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情况。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城市规划、市政府可用财力状况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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