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表决办法

时间:2015-10-12

安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表决办法

 

(2015年8月27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本次任命安阳市人民陪审员名额为300名,实行等额表决。

三、表决时,参加表决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超过半数才能进行。本次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票上的人选分县(市、区)、按姓名笔画排列。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人选,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划写选票,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的要求进行:如果赞成所提的人选,不划任何符号;如果反对某一人选的,在其姓名后边的表决符号栏内画“×”;如果对某一人选弃权的,在其姓名后边的表决符号栏内画“△”。不按规定划写表决票的视为废票。

五、陪审员人选获得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赞成票的,始得通过。

六、本次任命表决设监票人2名,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并在会议上通过,监票人对整个表决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市人大常委会、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中指定。

七、本次表决不再设立票箱,由工作人员负责发票、收票和统计工作。

八、划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清点核实票数。如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发票张数,表决有效;如投票张数多于发票张数,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计票完毕,经监票人确认有效并签名后,向会议报告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向会议宣布表决通过人民陪审员名单。

九、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经安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后实施。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