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善飞就市十三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立情况接受记者专访

时间:2016-02-22

设立人大专门委员会 为人大工作注入新活力

——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善飞

□记者 崔晓利

    2月21日,在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善飞就市十三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设立情况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谈到我市首次在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张善飞说:“设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组织措施。在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我们按照地方组织法的相关规定,首次设立了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预算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8个专门委员会。这在我市人大建设上尚属首次,对促进我市人大建设走上一个新的台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张善飞说,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协助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经常性工作中,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审查把关作用。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上,可以提前介入,加强法规立项的调查研究,提出立法项目,为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做好前期谋划和调研,把好法规草案审议的第一道关。二是在常委会审议工作中的智囊参谋作用。包括提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的建议,协助人大常委会提高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跟踪督办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落实等。三是在监督和支持“—府两院”工作中的推进作用。如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计划预算的监督,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沟通,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四是在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中的维护作用。各专门委员会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和特点,协助常委会认真做好办理工作,督促有关问题的解决,切实保障人大代表的权益。在密切与代表的联系,为代表提出更高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批评与意见提供服务,以及有效地促进代表议案办理质量的提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针对此次人代会表决设立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市人大常委会常设工作委员会的关系与区别,张善飞说,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不同于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它们虽然都是为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并有着广泛业务联系的机构,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法律地位不同。前者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工作机构,后者是人大常委会的一般工作机构。第二,任务和职能不同。前者任务和职能是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后者是专门负责人大常委会具体事务的工作班子。第三,对组成人员的条件要求和任免方式不同。前者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外,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后者的组成人员则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其负责人只需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即可。第四,隶属关系不同。前者和人大常委会都是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虽然在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接受常委会的领导,但他们之间是非隶属关系。后者的设立是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它隶属于人大常委会。第五,行使职权的方式不同。前者的工作方式主要是开会议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表决和通过重大事项有法定的人数限制。后者是具体办事机构,遵循的是机关领导负责制。因此,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

    张善飞说,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所具有的性质,决定了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其他组织机构相比具有专业性、经常性、权威性的显著特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按照专业原则组建的,其成员是有着专业优势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大代表,使各专门委员会在具体履行所承担的法律职责时更具权威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具有连续性和经常性的特点,不会因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的闭会而停止工作;专门委员会具有督促本级政府和法检两院改进工作的职能,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和提出议案的法定程序,其特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其履行职责所具有的法律规范性和权威性。因此,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项职权,更好地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