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

时间:2016-03-08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

2016112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安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内容为:“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删去第三条。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报备规范、统一受理、分工负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四、删去第五条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规范性文件必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一)项改为第(二)项。第(六)项改为第(五)项:“其他依法应当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删除第(二)项,第(五)项。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内容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或者公布后三十日内报送。”,删除第二款。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上述文件材料应当装订成册,一式十份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并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每年一月底前,报送机关应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