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性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性债务监督暂行办法
(2016年10月28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政府性债务的监督,促进政府债务“借、用、还”环节的规范运作,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保障财政预算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一)政府债务是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新增政府债务。
(二)或有债务主要是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模控制、归口管理,规范程序、强化约束,防范风险、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要加快建立“责、权、利”相匹配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
(一)市政府应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履行债务举借程序。
(二)市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债务偿还应分类落实偿债资金,分类处置存量债务。
第五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市政府在上级核定限额内合理确定举债规模,按规定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六条 市政府一旦确定举借债务,须及时起草议案和情况说明,并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议案和情况说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财经委员会或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需要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可能形成政府性债务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政府债务须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
市政府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时,应当同时报告债务收支计划。
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上半年政府债务收支情况。
政府债务收支计划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确需调整的,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调整方案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对市政府债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视察、调研、询问等,并形成相关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第九条 市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风险预警、统计分析、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债务资金投资计划和项目审批,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开工项目。
市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市政府应建立健全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建立绩效评价和考核问责机制。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项目完成后,及时对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对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询问、质询和提出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