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预算监督办法
安阳市预算监督办法
(1999年11月30日安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0月28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安阳市预算监督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审查、批准,以及预算执行的监督。
市本级包括市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第三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四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政府性基金预算能够统筹使用的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适当安排资金补充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安排资金调入公共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单独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收支事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市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一款规定提出的意见,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依照本条一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市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预算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将下一级政府报送的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批准
第十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预算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