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
时间:2016-12-30
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8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旗渠的保护,弘扬红旗渠精神,传承红旗渠文化,促进红旗渠沿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红旗渠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条例所称红旗渠是指总干渠、一干渠、二干渠、三干渠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在红旗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保护管理、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红旗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或者批准的区域执行。
第四条 红旗渠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安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旗渠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安阳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旗渠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林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旗渠的保护管理工作。红旗渠的保护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红旗渠保护基金,专项用于红旗渠保护。保护基金应当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