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时间:2017-02-10

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2016年12月29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发挥企业国有资产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加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依法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一)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全面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运行情况;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四)国有资产的重大处置情况;

(五)国有资产收益处置情况; 

(六)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职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国有资产的决定、决议以及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

(八)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定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市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组织专题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监管情况的报告的二十日前,将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开展询问,对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的有关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国有资产工作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并查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或者对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质询、评议等活动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