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颁布实施30周年知识问答之一
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根据2009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修正,共有六章五十二条。
问:为什么要制定代表法?
答:在代表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代表法呢?这是由于:
1.制定代表法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但是,在代表法制定之前,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在已有的有关法律中,如选举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虽然涉及到人大代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原则,未能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和规范化。代表法的制定,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中、具体、充实,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步骤。
2.制定代表法也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在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实际上,由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有些问题已迫切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和调整。例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究竟应代表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性质问题,以及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律加以明确规范。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会影响到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开展。代表法的制定,则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