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颁布实施30周年知识问答之二
问:代表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代表法的调整范围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是由于: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统一的,人大代表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关人大代表的一些基本问题,应当有统一的规定。
2.同一级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应当是一样的,在这些根本问题上,不宜因各地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
代表法的调整范围还包括下面一个意思,即代表法只调整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包括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作为公民,自有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作为公民的行为,不属于代表法的调整范围。
问: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基本经验,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规定,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人大代表能够依法执行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确定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时,突出强调以下两点:
1.要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代表法的基本内容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代表工作的经验,对成功的经验法条化,对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问: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答: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按照选举法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和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按照每个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