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办法

时间:2024-01-02

(2003年12月4日安阳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10月29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12月27日安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运作,增强科学性,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安阳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市政府在每年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时,应当同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情况。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城市规划、市政府可用财力状况以及实际需要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重点和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

  (三)续建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累计投资、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一个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上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其说明,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组织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及时研究处理,对其中具体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在交办后七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当年市政府投资计划中拟新开工的概算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逐个进行票(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没有取得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项目,应当暂缓实施,市政府认为条件成熟时,可以再次提请审议票(表)决。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额或增减建设项目的,调整幅度超过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额百分之十或增减的政府投资单个项目超过5000万元的,市政府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中超过1亿元的新增项目,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票(表)决批准。调整方案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上半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可确定若干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重点跟踪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人大代表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视察,并形成视察报告。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监督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严格审批项目投资概算,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财务决算以及资金支付等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中,作出专题说明。

  第十七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询问、质询和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九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