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所提关于加快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 年 4 月 28 日在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安阳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 2024 年 2 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殷保明等10 名代表提出“关于加快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的议案”,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此议案交付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进行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议案审议情况
议案交付审议以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现波具体指导下,市人大社会建设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聚焦代表和群众关注热点,扎实开展审议工作。一是充分结合已有的调研成果。2023 年 2 月至 11 月,社会建设委围绕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开展了一系列市内调研和市外学习考察,形成了初步调研成果。
结合代表所提议案,我委对前期调研发现的 4 个方面 12 个问题进行系统回顾、梳理和运用,进一步突出审议重点和问题导向,确保紧密衔接议案审议工作。二是认真开展意见征集和审议研讨。3月 11 日,下发通知书面征集了各县(市、区)和 20 余家市直部门对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3 月 15 日,召开调研座谈会,同提出议案代表、常委会法工委及市民政、司法、住建、人社等部门围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特殊老年群体照护、养老职业技能培训、养老司法服务保障及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广泛交流、充分讨论。三是召开专委会审议。4 月 1 日,召开市十五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经细致研究和完善,原则通过了议案审议报告。
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进展
(一)立法的必要性。一是贯彻上级政策有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围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养老模式“9073”格局显示,90% 的老人居家养老、7%的老人在社区养老、3% 的老人到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将急剧上升,加快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非常重要、意义重大。二是主动应对老龄化有必要。当前,我市 60 岁以上人口100.7 万、占比 18.6%,已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高龄、失能等群体比例明显扩大,家庭赡养老年人的负担不断加重,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加快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十分迫切、势在必行。三是回应代表关切有需要。近年来,人大代表持续高度关注我市养老事业发展,提出养老领域的议案建议逐年增多,提出的许多问题和建议,都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制度、引领规范,破解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现实难题。
(二)立法的可行性。一是立法依据很充分。国家和省层面出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规章,为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提供了充足法律依据。二是立法探索有蓝本。省内焦作、鹤壁等市积极推动养老服务立法,已取得实质性进展,省外合肥、宁波、湖州、杭州、绍兴等地市先试先行,出台了养老法规,相关立法经验成熟,许多立法创新有地方特色,切入点找得准,能够为我市立法提供指导、拓展思路。三是立法基础已具备。近年来,我市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不断完备,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养老服务能力不断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机构养老、医养结合、智慧养老等稳步发展,全市已初步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康养相结合、公办与民营互补、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我市已具备了较好的立法基础。
(三)相关立法进展。2023 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安阳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列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将《安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 2024 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坚持提前介入、主动作为,经过一年的努力,已超前推动《安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完成草案起草,对相关规划建设、服务供给、激励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三、审议意见和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认为,殷保明等代表提出的“加快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的议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相关立法意见和建议也具有建设性和操作性。
下一步,要加强议案办理,结合省、市、县人大三级联动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化立法调研,完成草案修改完善,力争 2025年转为正式立法审议项目。一是强化立法组织保障。学习先进地市立法组织架构模式,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项目实施“双组长”制,实行“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联合组成调研组,同步发力、协同推进,为我市立法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二是突出立法设计创新。聚焦养老设施、医养结合、财政投入、服务保障、城乡统筹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立法的布局研究、设计安排、制度措施等内容,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同时,积极把体现我市养老服务工作的特色做法和经验固化、上升为法规规范。三是持续抓好立法调研。抓好立法进度安排,倒排时序、持续跟进,以专班工作形式,继续深入相关责任部门、县(市、区)、镇街(街道)、村(社区)和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深入调研,进一步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汇集群众愿望要求,提高我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