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时间:2025-07-04

(2025年6月26日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优化低空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低空经济发展遵循安全第一、基建先行、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协调推进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发展低空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形成低空制造和服务融合、应用和产业互促的发展格局,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低空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建设低空飞行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健全本市低空飞行管理服务保障体系,探索标准规范、管理、财政、金融等模式创新,加强政策支持,统筹推进低空经济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发展实际组织推动低空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统筹协调低空经济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空经济发展政策,统筹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低空飞行协同管理机制,建设低空飞行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牵头开展低空经济行业标准规范制定、应用场景拓展、低空空域开发利用、飞行服务、协同监管和保障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公安、通航发展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低空经济发展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统筹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构建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规范。

  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气象、公安、消防、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通航发展等部门负责本市低空飞行起降、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动通信网络对低空空域的覆盖,推进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运营、管理等工作。建设低空安全防御设施。组织编制本市低空数字空域图。建设低空飞行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承担低空飞行统一调度、管理、平台使用和维护管理等职能。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实际加强本辖区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

  五、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特点和需要,提供多方面支持和服务。结合各县(市、区)产业发展特点、资源禀赋条件等,推动无人机、警用无人机装备、低空安防、通航装备、教育培训、航空运动等低空经济特色产业集聚发展,提升产业规模效益及区域产业引领地位。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海关、财政、金融监督管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负责制定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和支持政策,明确产业发展路径,推动低空经济差异化、规模化发展,培育、引进低空经济企业,构建低空经济生态,加强低空经济产品进出口贸易服务。发挥财政性资金引领作用,组建产业发展基金,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低空经济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低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支持高校、职业学校等开设低空经济相关学科专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引进低空经济专业人才。探索适应低空经济的统计方法,建立低空经济统计监测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活动。

  六、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蓝天实验室、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联合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围绕核心零部件和飞行控制、智能避障、反制以及抗干扰等核心技术领域开展技术攻关,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应用。支持低空经济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对外交流合作,加大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成立低空经济领域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组织,并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牵头或参与技术创新推动、低空经济领域各类标准制定等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低空飞行在公共服务和生产应用领域的应用,培育低空经济消费新业态,推动“低空+”模式创新。

  市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文物、消防、气象、供电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飞行在警务安防、空中通信、地理测绘、环境监测、燃气管道巡检、物流配送和短途客运、水利巡检、农林植保、特色文旅消费和节会活动、赛事、培训、运动、医疗救援和医疗用品运输、应急处置、城市管理、森林防火、文物保护、消防救援、气象探测和人工影响天气、电力巡检等相应职能方面的应用。市通航发展部门具体负责推动应用场景推广工作。

  八、从事低空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空域管理、飞行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

  开展航空器生产与维修、经营性飞行活动、飞行培训等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从事航空器生产、维修、运营和开展飞行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航空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需要取得适航许可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申请适航许可。

  低空航空器及其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在本市生产、登记、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和本市低空飞行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管理。

  各类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主体承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提出申请,承担飞行安全主体责任,并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开展低空飞行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投保责任保险。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公安机关应当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做出许可决定,并制订低空飞行等安全监督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市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公安、网信、通航发展等部门负责统筹本市低空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低空飞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引导从事低空飞行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保障数据安全,开展数据资产开发、管理及利用。制定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安全管理的应急预案,查处低空飞行违法行为。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加强协同监管。开展飞行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市低空飞行空域划设、飞行活动监管等重大问题,负责本市低空飞行服务管理,为低空飞行提供专业性、公益性服务。

  九、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低空经济发展,建立健全低空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及督导机制,加强重大项目、重大问题的监测、评估、考核及协调推进机制建设,实施清单制督办,定期跟踪问效。设立低空经济专家委员会。各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工作协调,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

  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监督,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