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时间:2015-01-23

     张进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对于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如何?长期以来,由于这方面研究较少,不少人对此还比较模糊。为此,有必要从基本理论方面加深对这一制度的认识。

一、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什么是政权组织形式?要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两个概念:国体和政体。按马克思主义观点,国体指的是国家的本质,即国家的阶级性质,在一个国家中各阶级处于什么地位,特别是哪个阶级支配统治国家;政体是指国家权力的组织过程和基本形态。现代政治学对政体的分类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君主政体(最高权力由世袭取得、终身享有,并由个人掌权)和民主政体(国家的最高统治权由选举产生,并有任期限制的政权)。

就我国而言,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共和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来实现和维护的,它反映了我国政权的组织过程和运行方式。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统称,是一种国家机关,或者说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国家整个政权体系,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程序的一套规定和制度。二是人民代表大会与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及中央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相互关系的一套规定和制度。

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一个具体的国家机关,后者是指以这一机关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一整套国家政权组织制度,它不仅包括这套机构本身的组织、职权,还包括这套机构与公民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等,两者不可混淆。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涵体现为五个关系。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举是民主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人民的愿望和利益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和撤换选出的代表。

二是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并行使着国家权力。为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任命)和立法,把一部分权力授予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包括选举政府行使行政权,选举法院行使审判权,选举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一府两院”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不能违反人大的立法和决定进行工作。

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内部集体与个人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情都是关系全局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问题,因此,我国宪法和组织法对各级人大的职权作了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地方上的重大问题由地方人大集体讨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任何一位组成人员,在决定问题上都只有一票,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各种会议规则和议事程序,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四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基于各种国家机构性质不同,处理相互关系的具体原则和方式也有差别: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关系;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审判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五是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