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预算专用名词解释及情况说明
为帮助读者了解财经、预算等相关工作内容,更好地理解相关领域的工作事项,现就部分财经、预算工作方面的专用名词和有关情况作一简要介绍和解读,希望能对读者有所裨益。
1、公私合作模式(PPP)
“PPP”是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缩写,意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民营部门合作过程中,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PPP模式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上世纪90年代在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引入的BOT(建设-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等公私合作管理模式都属于PPP模式的一种。理论和实践表明,PPP能够把政府部门的社会责任、远景规划、协调能力和民间资本的管理效率结合在一起,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应积极运用PPP模式,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并广泛应用到节能减排、促进企业“走出去”等其他方面。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简称“营改增”,是指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建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激发企业活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商业模式创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简称“1+7”行业)启动实施改革试点,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试点范围。今后,适时将其他服务行业分步纳入改革范围,实现“十二五”完成“营改增”的改革目标。同时,适当简化税率。
3、现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交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不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余资源税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地方固定收入: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企业上交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交纳部分),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4、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
我市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是2005年确定的,2009年根据省与市县财政体制调整情况相应进行了调整。我市现行市与区财政体制贯彻的主要原则是:下划收入,增量分成,让利于区,共同发展。下划收入即打破原来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财政收入的方法,市级在保留中央、省属企业和部分市属重点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按照属地原则将企业全部下划各区。增量分成指各区税收收入超基数部分市与区2:8分成。分成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车船税。我市对区实行收入增量2:8分成的财政体制在全省是最优惠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区级财政收入快速增长,财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在市与县(市)财政体制方面,市未集中县(市)任何收入。
5、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给予下级政府的财力补助,不指定用途,下级政府可以自主安排使用,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以及义务教育转移支付等。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对承担委托事务、共同事务的下级政府,给予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补助,以及对应由下级政府承担的事务,给予具有指定用途的奖励或补助。主要用于教育、社会保障、农业等方面。2013年,我市争取转移支付112.5亿元,占全市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51.9%。
6、财政总收入
财政总收入包括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原一般预算收入)和在当地缴纳的中央税收。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是与公共财政预算相对应的收入,与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相并列,包括地方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在当地缴纳的中央税收包括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收入、国内消费税、纳入分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收入。2013年全市财政总收入完成160.1亿元,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92.2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57.6%;入中央金库的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67.9亿元,占财政总收入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