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立于新中国民主法制史上的丰碑
杨景宇、胡康生、张春生谈彭真及其民主法制思想(中)
◎张 媛
法律精神被他运用得鲜活生动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镇反”运动中,有的人把法律“不究既往”奉为神圣不可动摇的原则。杨景宇说:彭真同志不赞成这种观点。1952年6月24日,他在政法干部训练会议上讲话,明确提出:“我们也不是不加区别地一概反对‘不究既往’。”但是,“决不能用反动的旧法为自己服务,就像狼牙绝对不能安在人的嘴里一样”。“如果革命时期死抱着‘不究既往’的‘原则’不放,除了使危害社会、残害人民的罪犯、反革命分子逍遥法外,会有什么好处!其实,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也并不是死抱着这一条的,比如法国路易十六并不是依照已有的法律被绞死的,英国的查理一世也不是根据现成的法律被送上断头台的。”
张春生说,在彭真领导下工作,可以时时、处处感到,他搞法律重在掌握法的精神,而他把握的法的精神不是教条,而是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的鲜活生动的法理原则。“比如1980年修改婚姻法,他把握的这部法律的主要精神就是‘婚姻自由’。”
当时,各方面反映最集中的一个问题是离婚。大家对结婚自由都赞成,但离婚是不是自由,当时却成了一个很尖锐的问题。离婚有很多原因,对于因为喜新厌旧或有第三者、婚外恋的人,是不是允许离婚,就有不同意见。在草案酝酿过程中,几位老大姐认为上述几种现象属于道德败坏,法院就是不能判他离婚,以此来“惩罚”他。
“立法机关讨论时,也还是卡在这儿。”张春生说。对这一条,当时争论很大,最后还专门进行了表决。按理说,婚姻自由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只有结婚自由,婚姻自由就只是一次性的。彭真处理这个问题的原则是:离婚自由的条款如何写,可以研究。但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靠法律的强制力维持感情已经破裂的婚姻。他还举了一个鲜活的例子,来说明他为什么主张离婚自由。他在延安担任代理组织部长时,处理过几起这样的事件。其中,有一名部队干部的妻子有了外遇,他多次请求组织批准离婚,都没有被批准。有一次他碰到妻子与第三者幽会,一气之下掏枪把人打伤了,自己也被判了刑。“彭真同志说,如果早允许人家离婚,怎么会出现这种悲剧?”最后,多数人接受了草案中的离婚条款。
让杨景宇印象很深的还有“民告官”
1983年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草案时,规定港监对船舶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规定,交通部坚决反对。杨景宇回忆说,当时彭真亲自主持座谈会,有四位副委员长参加,讨论这件事。时任交通部部长说:“我们是代表国家执法的,头顶上戴的是国徽,告我们,就是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副部长又补充说:“我当大副二十多年,多次跑过日本、美国等国家,人家都不允许告上法院。”彭真当即让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的顾昂然念宪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杨景宇说:“念了宪法,交通部还是不服。会后,王汉斌同志就叫我立即去查美国和日本的法律,看到底能不能告。日本的法律是成文法,研究室很快就查清楚了。美国实行判例法,我把美国的有关判例找出来,连夜翻译,干了大半夜,才搞明白。材料证明,美国、日本都是能向法院起诉的。”对这件事,彭真的态度很明确。他说,一个船长、大副熬上十五年、二十年才能干上这个职务,吊销人家的执照等于砸人家的饭碗,还不许人家上法院讨个公道?
张春生说,最后允许当事人起诉被写入了这部法律。可以说这是我国“民告官法律(行政诉讼法)的源头”。
“两个平等”彪炳史册
杨景宇几次听到王汉斌说,彭真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是彪炳史册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彭真在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核心就是反对特权,坚持民主法制。
1954年9月17日,彭真在大会上作《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发言。在发言中,他就宪法确定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条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作了深刻阐述。他说:“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我们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可能平等,也必须平等。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在我们这里,不允许言行不符,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