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所提“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议案”审理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2014年3月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蔡彦周、申志红、赵红霞等多名代表提出了“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将该议案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会后,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负责审理此议案。
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苏庆的具体指导下,我们对该议案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深入调查,召开了由部分市人大代表、市规划、住建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听取相关意见和建议。现提出对该议案审理意见的报告。
一、对该议案相关情况的说明
该议案由7件代表议案合并而成,分别是:蔡彦周等代表所提的“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思考和建议”;谢海如等代表所提的“关于政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议案”;申志红等代表所提的“关于拆迁政策和城中村改造优惠措施的议案”;王秋现等代表所提的“关于东区郑家村等7个村统一改造的议案”;赵红霞等代表所提的“关于对西区旧城改造加大扶持力度的议案”;李庆祥等代表所提的“关于加快老城区改造步伐的议案”;路录平等代表所提的“关于加快旧城开发改造步伐的议案”。
上述议案涉及城市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旧城区改造三个方面的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所谓的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独立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和垦区危旧房。其中,城市棚户区指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破旧居住区(多位于旧城区)和村落(即俗称的城中村);独立工矿棚户区指城市规划范围外,隶属于国有工矿企业的破旧居住区。基于此,在人代会上,议案审查委员会将这7件议案合并在一起,统称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议案”。
客观地看,棚户区改造既是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重大的城市发展工程。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可以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改善城市面貌,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引力和承载力,而且有助于促进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难题。从2009年起,我市便加大力度推进棚户区改造,陆续开展部分城中村、旧城片区和工矿企业的棚户区改造。迄今为止,已陆续实施了八中片区改造、人民大道中段片区改造、戏院街改造、矿务局棚户区改造、豫北纱厂棚户区改造、张河固村整体改造、花园庄村整体搬迁等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我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所提出的目标,到2017年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158个,改造户数81274户,改造面积1417.87万平方米。相应地规划建设安置住房约14.44万套,面积达1520万平方米,总投资约为730多亿元。
二、将其作为人大议案办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通过座谈和调研,我们认为该议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一是棚户区改造资金缺口巨大,且当前融资十分困难。二是拆迁困难。原因主要在于:全市拆迁补偿政策不统一,尤其在城中村改造中几乎是“一村一策”;补偿款不能及时发放到位,存在拖欠和“打白条”;对“钉子户”常给予额外补偿和特殊照顾,造成先期动迁居民情绪反弹“找后账”,拆迁户之间互相攀比,不断提出额外要求。三是认为经济上的优惠政策仍然较少,且落实不到位。
针对这3个问题,我们进一步调研了有关情况。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一是政府财政投入。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三是政府担保的信贷支持。四是政府构建的融资平台支持。当前,国内外经济走势不乐观,大环境不佳。我市受多种因素影响,在经济发展上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财政状况非常紧张,很难再拿出大笔资金用于棚户区建设。外汇市场上人民币持续贬值,全国房地产市场前景不明,观望情绪浓重,房地产开发企业库存激增。各银行金融机构也开始收紧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纷纷上浮房贷利率。由此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更加困难,资金链更加紧张,信心更加不足,对参与棚户区改造既无能力也无兴趣。同时,中央进一步加大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力度,地方融资平台的运作受到很大影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或信托理财产品等变得更加困难。可见,由于棚户区改造的4个主要资金来源均受到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在较长时期内,我市棚户区改造资金缺口大、融资困难的现状将难以改变。
由于缺乏稳定的建设资金保障,拆迁补偿款便难以按时发放到位。同时,国务院于2011年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房屋征收(拆迁)行为,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对房屋的补偿标准也不得低于同地段房产的市场价格,且政府不能直接进行强制拆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暴力野蛮的拆迁行为。因此,随着民主法治的进一步健全,拆迁难自当成为必然。此外,我市旧城各区域和各城中村情况千差万别,改造中面对的困难和问题不尽相同,政府很难出台统一的改造拆迁政策。有时为加快某个项目进度,取得实质性突破,不得不在既定政策之外制定特殊政策。此做法虽有利于相关工作的推进,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其他项目的互相攀比。
针对棚户区改造,国家、省、市均下发了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如:免收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免收土地出让金;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目前,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面对较为困难的经济形势,我市难以出台新的优惠措施。这当中因政府部门利益纠葛,有些政策确实没有如期落实到位,对此可责令政府加强督查,协调矛盾,尽快予以落实。
综上,该议案所提出的问题有些是政府已经出台了有关政策,采取了相应措施,正在逐步推进的,有些是受财力等客观因素所限,近期无论如何都难以有效解决的,有待时机进一步成熟,相关机制进一步建立。因此,将该议案作为人大议案办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均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