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情况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2015年3月25日)
市人大常委会:
2014年10月28日至29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国家医改政策,突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加大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力度,农村卫生面貌明显改观,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步缓解等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针对性的三条意见建议。收到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后,市政府高度重视,马林青市长、张曼如副市长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切实抓好落实;张曼如副市长专门听取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汇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审议意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围绕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和政策研究,对审议意见认真梳理,逐条分析,制定了落实方案;各县(市、区)政府也积极按照审议意见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市、县上下联动,为加快落实审议意见奠定了基础。
现将市政府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报告如下:
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是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主要载体,是保障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础。持续深化医改,加大财政投入,夯实基层卫生服务“网底”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2003年以后,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各级政府在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上投入逐年增加。截止2014年底,国家及地方各级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2.21亿元,用于我市70个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市级已累计投入5.39亿元,极大改善了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就医环境。2008年起,利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全市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开展标准化建设,为农民在家门口享受到优质服务奠定了基础。然而,由于投入标准的差异、投入方向的单一、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等原因造成了各地建设不平衡、发展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建设的缺口仍然较大。对此,我们将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完善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补助政策。统筹使用好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加大对困难地区财政补助力度,稳妥解决未纳入前期化债范围的历史债务。探索按服务数量或服务人口定额补偿的方式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积极争取国家基层建设项目。积极争取和加快推进实施中央、省补助投资国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项目,保证地方配套足额到位。三是努力解决基层医疗机构遗留问题。按照先易后难,逐步到位,集体出资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妥善解决好村卫生室建设垫资等遗留问题。
人才队伍匮乏、用人机制不活等问题是制约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瓶颈,是关系到农村卫生工作能否健康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关键,加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为此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深化乡镇卫生院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明确乡镇卫生院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竞争性用人机制。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实行乡镇卫生院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院长一律公开选拔、择优聘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考核,考核结果与待遇和任免挂钩。二是督促各地全面落实乡村医生有关政策。对村卫生室人员按照“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择优聘用,新进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采取集中培训、远程教育等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提高村医依法执业水平和服务技能;积极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确保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指导各地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分工,将不低于40%的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新增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村卫生室,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补助相关经费;落实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督促县级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资格审核、补助发放等工作。三是着力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培养。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实施好乡镇卫生院实用人才培养“522行动计划”、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县乡医疗机构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等各项卫生人才引进和培训计划,落实好晋升中、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乡镇卫生院服务一年、市直医疗机构定向帮扶乡镇卫生院、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一对一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时条件放宽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四是制定针对业务骨干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重点倾斜政策。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制度,建立向关键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加大绩效工资比例,对责任大、要求高、对工作起重要作用的关键岗位,提高工资待遇。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政府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按规定落实津补贴政策;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医、贡献突出的医务人员,按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对选拔到乡镇卫生院的毕业生实行学费报销,对自愿到偏远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由财政保障其工资待遇。通过以上措施,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一批实用技术人员,改善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促进优秀人才主动向基层流动,有效改善乡镇卫生院人才结构,提升人员整体素质,增强医疗服务能力。
一是针对乡镇卫生院医疗价格、用电价格等问题,市卫生部门、发改部门正在联合开展有关调研和价格测算工作,下步将在广泛论证的基础上,出台适应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的价格调整方案。二是针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出现的部分低价药品配送不及时、不到位,个别药品中标价格高于零售价格的问题,鉴于基本药物采购由省级统一进行,卫生部门已将有关品种进行统计,上报省有关部门。同时,鼓励以县区为单位开展带量采购,降低采购价格;鼓励以县区为单位实行集中配送,与配送企业签订协议,约定违约责任,建立淘汰机制,落实货款统一支付政策,保障药品供应良性运转。三是有序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正常开展。2015年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40元/人。为推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规范开展,相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管理,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项目监测评价,保障广大农村居民享受到全面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情况报告,是对全市农村卫生工作及广大农民的关心,对加强和改进农村卫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市政府将组织和督促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进一步贯彻落实审议意见,通过多种途径将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解决好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中的各类问题,推动农村卫生和全市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区域性中心强市提供强有力的健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