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所提“关于充分利用南水北调水的议案”审理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2月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马宝红等12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充分利用南水北调水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将此议案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把此议案交付农工委进行审理。
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东林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下,农工委制定了具体的审理方案。3月上旬,史东林副主任亲自主持召开了由农工委、水利局、南水北调办公室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市水利局、南水北调办负责同志的工作情况汇报,对议案内容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广泛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多次与市政府副市长靳东风进行了交流与沟通。史东林副主任还带领有关人员认真察看了规划中安阳市第六、第七、第八水厂的选址。经认真讨论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审理意见报告如下: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是从丹江口水库陶岔渠首闸引水,经黄淮海平原西部边缘,沿京广铁路西侧北上,自流到北京、天津。规划总调水规模130亿立方米,一期调水规模95亿立方米。渠道工程在我市境内全长66公里,穿越安阳县、汤阴县、殷都区、龙安区、文峰区、开发区6个县区,14个乡镇、85个行政村。总干渠在我市境内共布设了分水口门3处,年计划分配我市水量2.832亿立方米,其中市区23520万立方米,内黄3000万立方米,汤阴1800万立方米。
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安阳段工程是省管项目首开段,2006年9月28日在全省率先开工。为了工程的顺利进展,8年多来,我市为此做出了巨大的牺牲,积极克服了补偿标准低、政策不配套、程序不完善、稳定压力大等难题,共移交了总干渠工程用地28246亩,其中,永久用地14225亩,临时用地14021亩,清理了树木136万棵,迁移了坟墓12095冢,专项迁建315条,创造了征迁工作中的“安阳速度”,建成了样板工程。工程的征地之多、工程量之大、移民任务之重是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史上所罕见的。该工程的建成对于改善我市城市生活用水质量,压采地下水,有效保持地下水的平衡,对于调节安阳的气候条件,改善空气质量,有效解决沿线地区生态环境问题、形成新的自然人文景观带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南水北调安阳段配套工程上接总干渠,下连受水水厂,担负着承上启下的输水任务,是南水北调工程发挥效益的关键之一。南水北调安阳市段配套工程于2012年11月27日开工建设,由河南省南水北调总干渠3座分水口门(37、38、39号口门)向安阳供水,布设约77.463㎞输水线路与受水区城市的水厂相连。其中37号董庄分水口门向汤阴、内黄县供水,38号小营分水口门向安阳市区供水,39号南流寺分水口门向安阳市区供水。
37号输水管线向汤阴县第一、二水厂和内黄县第二水厂供水,输水线路全长57.063㎞,其中主管线中心线长54.793㎞;汤阴县第一水厂支线中心线长0.262㎞,设计日供水量为2.0万m3/d;汤阴县第二水厂支线中心线长2.062㎞,设计日供水量为3.0万m3/d。目前主线管道安装已完成54.483㎞(已安装至内黄县第二水厂处),还剩0.31㎞未安装(一是穿越京广铁路为0.145㎞,二是穿越京珠高速为0.165㎞)。汤阴县第一水厂支线管道安装已完成0.162㎞,还剩汤阴曹庄段东西线0.1㎞因天然气及污水管道正在迁建暂未安装;汤阴县第二水厂支线已全部安装完成(已安装至汤阴县第二水厂处)。
38号输水管线向安阳第六水厂和安钢水厂供水,输水线路全长19.445㎞,其中主管线中心线长17.225㎞,安阳第六水厂设计日供水量为30.0万m3/d;安钢支线中心线长2.17㎞,安钢水厂设计日供水量为4.0万m3/d。目前主线管道安装已完成16.143㎞,还剩1.082㎞未安装(一是主线穿越安林高速为0.288㎞,二是安林高速北侧穿越部队地为0.314㎞,三是管线末端第六水厂处0.48㎞);安钢支线管道安装已完成1.3㎞,还剩0.87㎞未安装(一是支线穿越安林高速0.081㎞,二是安钢厂区内线路位置未最后确定为0.789㎞)。
39号输水管线向安阳第七水厂供水,输水线路全长1.135㎞,目前管道安装已全部完成(已安装至安阳市第七水厂处)。
截止目前,已完成输水管道铺设71.761㎞,占总长度的92.64%。剩余未铺设管道主要是受穿越高速公路和铁路手续办理及穿越城区段设计变更影响部位,目前正在进行穿越施工。
鉴于南水北调安阳段配套工程输水管道已基本铺设完毕,我市第六、第七、第八水厂还未建设,加之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南水北调总干渠的管理属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封闭式管理,代表议案中所提在南水北调总干渠打造旅游景点的建议也无法实现,因此我们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此议案作为建议,交由市政府办理。为充分利用好南水北调水,让我市人民早日喝上甘甜的丹江水,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多方筹措资金,早日开工建设我市南水北调水调蓄池和配套水厂。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