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如何提高人大监督实效

时间:2015-07-31


 

◎ 纪  峰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人大监督是人民意志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对“一府两院”来说,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支持。人大通过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一直以来,追求监督实效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价值所在,也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常说常新的一个话题。众所周知,好的方式方法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高人大监督实效是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人大监督方式方法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深化,人大监督的传统工作方式,如召开座谈会、视察、代表议案和建议等,其效果已大为有限,不敢监督的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审议工作、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监督方式运用较广泛,对存在和发现的问题基本都用提意见、建议的方法来督促解决,很少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刚性的监督方式。这几年,执法检查在地方人大年年搞,但还存在走过场、形式主义的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多停留在提出批评建议上,造成发现的问题多,纠正并得到解决的很少,以致人大监督在遏制并消除群众反映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法等现象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损害了人大监督的权威和形象。

二、人大监督不力的原因

一是手段缺刚性,执行不到位。人大监督之所以具有监督性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它具有惩戒效果。但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地方人大运用频率较高的是会议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述职评议、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而对于法律规定的如询问、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甚至束之高阁。刚性惩戒措施的缺乏使人大监督显得软弱无力。

二是工作范围小,发展不平衡。各级地方人大在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方面活动较多,成效较为明显。而作为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工作却不尽人意,主要表现为重大决策中哪些问题需要党委决策,哪些事项需要人大决定,哪些事务属行政管理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人大的决定权常常被虚设、搁置;人事任免只重视法律程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任命的干部知之甚少,任命时缺乏择优性和竞争性,任命后也缺乏有效的监督,一任了之。

三是监督形式化,效果不理想。各地人大每年都依法开展大量的监督活动,但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并不多。如每年都有组织大量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写成报告在会上审议,可是对调查研究或审议时发现的问题,缺乏深入剖析,解决问题措施较少,审议完了,“监督”也就完了;有些问题年年审年年议,可是几年之后,仍然是老问题。人大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参与不干预,监督不越权,支持不失职,掌握好适度原则,确实有一定的难度,致使某些监督工作流于形式,难以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三、创新监督方式的几点对策

一是突出监督重点。在安排监督手段上要突出一个“活”字。在安排监督手段上,要注重针对性和灵活性。对法律监督可以采取执法检查,审议等方式;对工作监督可以采取工作评议、审议、视察等方式;对人事监督可以采取工作评议和拟任职发言等方式。必要时还可以结合运用质询、罢免、撤职、对特定问题的调查等“刚性”手段进行监督;在监督力量上要突出一个“合”字。在实际工作中,除了人大自身搞好主体监督以外,还要同有关方面协同配合,把党委的纪检监督、国家机关的行政监督、法院的审判监督、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多形式、多层次、多功能的网络监督格局,使权力机关的监督更有广度和深度;在监督处置上要突出一个“严”字。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留“余地”,不怕伤“和气”,对少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的属于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该质询的及时、果断地提出质询,该撤职和罢免的要严格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不断强化制约和监督的处置功能。

二是拓宽监督渠道。近年来,不少地方人大在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必须不断完善。内容上,除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实施监督外,作为县乡两级人大,尤其要选择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要注重反映社情民意工作,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尤其要拓宽社情民意收集渠道,进一步提高社情民意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强信息跟踪反馈,尽可能使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真知灼见能够进入党政决策程序。此外,拓宽监督渠道还要与创新形式有机结合,除应用例会、调研、视察、社情民意等原有形式外,要重点应用工作评议、视察与评议相结合等新的形式,使人大监督的内容最大限度地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是改进监督回查方式。建立会议督办落实机制。人大会作出决议、决定或形成审议意见后,要专门成立会议督办工作组,负责抓好督促落实。对涉及面广、问题多、影响大的工作,督办工作组加强与“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交换意见,进一步对会议要求形成共识,增强研究处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自觉性。建立跟踪协调督办机制。在督察督办过程中加强调研随访,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工作提出新要求,使监督与被监督双方围绕推进工作的目标形成良性互动。建立落实效果评估机制。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的基础上,对会议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结果也要进行投票表决,并明确表决不能通过的处置办法,使“一府两院”主动执行决议、决定和落实审议意见,逐步实现积极有效的全程监督。依法启动监督处置。对审议报告未通过,不执行常委会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执行不力、执行效果不好,常委会多次督办不落实的,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监督手段,切实增强监督效力。

总之,要善于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丰富监督手段。每一种监督形式,虽然方式、方法和侧重点不同,但它们之间有着内存的联系,彼此之间有着互补性,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要拘泥于某一种形式,而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综合运用各种形式,加大监督的深度和力度。 

(作者单位:内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