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行为任重道远

时间:2015-07-31


——关于龙安区基层法院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的调研报告

◎ 张峰灿      雷 莹

规范司法行为,是公正司法、高效司法和廉洁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司法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法治能否被人们信仰。通过组织开展规范司法行为的集中调研,笔者了解到尽管基层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的建设上取得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

一、基层法院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状况

(一)领导重视及组织状况

一是基层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规范化建设,将其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层层签订涉诉信访、纪律作风、绩效考评和党风廉政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分析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态势,研究制定司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有力推动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深度开展。

二是研究出台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法院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着力整治“六难三案”和法院“四风”突出问题。

三是加大工作督查、巡查力度,由一把手带队每周两检查、两通报。设立违法违纪举报电话和邮箱,健全审务督查、廉政监察员、执法监督员等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出台错案问责、随案廉政监督卡等12项反腐倡廉制度,一案一签订司法廉洁承诺书,法官、当事人、律师互相承诺,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司法行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点环节规范司法行为的建设状况

基层法院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六难三案”问题,完善相关审判工作制度,加强对司法审判关键环节的管理,促进案件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一是规范立案行为。不断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功能,设置来访咨询接待窗口、专人导诉台、群众意见簿,实行院领导窗口轮值、首问首办负责制,方便群众诉讼。开通社会弱势群体和小微企业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做到案件快立、快审、快结。适当放宽司法救助条件,保障有理无钱的群众打得起官司,2014年以来为102件121名困难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36.83万元。

二是规范庭审行为。深入开展示范庭审评比活动,审委会采取随机抽选、不事先通知的形式不定期组织庭审观摩,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将法官形象、法庭纪律、庭审掌控能力作为庭审评查工作重点,当场点评、督促整改。共组织庭审观摩30件,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案件27件。实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对135件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进行了庭审网络直播,向群众展示庭审过程。相继出台《庭审规范用语》、《庭审操作规程》等制度,对开庭情况进行明查暗访,规范庭审行为。

三是规范信访行为。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统一协调处理机制和涉诉信访分类管理机制,完善远程视频接访平台,实行院、庭领导轮流值班天天接访,压实信访工作责任,规范接访处访行为。共接待来访群众80余人次,处理涉诉信访案件38件。对无理、违法上访人依法处置到位,共对3名违法上访人员进行了司法拘留,规范了涉诉信访秩序。对诉求有一定合理性且家庭困难的上访人依法救助到位,共对20名特困信访人救助16万余元。2014年,中央巡视组交办的11起信访案件全部办结。

四是规范执行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执行款物管理规定》等15项执行工作制度,实行对执行流程重点环节的全覆盖、全监管,大力预防和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公开执行全过程,最大程度挤压利用执行权寻租的空间。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公开执行主要流程、主要节点和动态情况,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在网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97人,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严格执行案件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全面调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家庭收入等财产情况,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不动产上网拍卖,共在淘宝网公开展出6件拍品,成功拍卖4件。

二、规范司法行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问题

(一)重点轻面,缺乏统一的基本规范

规范司法行为具有综合性、长效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很难毕其功于一役,需要立足长远、久久为功,系统规划、整体设计和综合推进不可偏废。调研中发现,基层法院没有及时建立健全统筹推进规范司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和综合机构,往往侧重于制定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制度规范,忽略了制定涵盖各类司法行为的统一基本行为规范,导致一些法官对规范司法行为重要性认识不足,规范意识、责任意识、程序意识还不够强。

(二)制度上墙,却未全部“落地”

经调研发现,虽然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制度建设上力度很大,成效也很突出,但还不够完善、不够科学,还有漏洞,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此外,一些规范的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在贯彻执行制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例如调解制度及规范的落实时有偏差,有的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过于注重实现调解结果,未严格执行相关的诉讼制度的规定,甚至出现长时间调而不裁的现象。缺乏有力的监督是造成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可以增强相关制度的落实力度,不断提升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的水平。

(三)少数法官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还有待提升

就司法而言,司法人员的品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的品质,司法人员的素质强烈影响着司法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调研中发现,一些干警放松政治理论学习,缺乏大局意识,个别法官宗旨意识不强,群众观念还比较淡薄,特别是在案多人少、身心负荷较重的情况下,存在工作作风简单粗糙、对待当事人热心、耐心不够,一些案件的办理周期还比较长,审执效率有待提高。

 

三、规范司法行为的建议

(一)以审判管理为抓手,补齐司法行为的短板

不断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积极构建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