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6-01-14


◎ 王 利

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人大联系群众、听取民声、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也是强化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根据工作实践,现就做好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含义及种类

人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和决定的申诉和意见,对司法人员违法、渎职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以及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裁定;要求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要求立案;裁判过程超过法定期限而久拖不决;执行无力等方面的案件。二是不服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抗诉、免予起诉、不起诉等处理决定。三是不服公安机关拘留、罚款、劳教等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反映律师无视职业道德,乱收费,与所代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勾兑,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方面的情况。五是举报、控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人员收受贿赂、接受吃请、徇私枉法、侵犯人权等问题。六是不依法办事,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损却又未能公正及时处理的问题。

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呈上升趋势,一部分上访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找官不找法”,形成了独有的信访特点,具体表现在:

一是案件时间跨度长,上访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处理难度较大。很多上访人经过较长的司法程序后只认自己“有理”, 虽经多次做耐心解释工作,但始终听不进。由于上访人员对法律和政策的认识有偏差,缺乏诉讼程序意识,对经过一审、二审甚至终审判决始终不服,信访不信法,错误地认为只有通过上级对下级进行干预,才能实现愿望,这样就导致了接待和处理难度较大。

二是闹访时有发生。来访人员往往情绪激动,言辞激烈,认为案件判决不公,企图以过激行为博得同情,甚至到人大机关闹访,严重影响了人大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是老弱病残占一定的比例。从接待来访数量上看,涉法涉诉上访人员中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占较大比重。这些弱势群体,或身患残疾,性格偏激;或年纪偏大,观点固执。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法律知识缺乏是引发信访的主要原因。首先,群众合法权益确实受到损害,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等原因,造成的不能结案、执行不力等问题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占很大的比重。其次,上访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有的不知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把一切希望寄托到信访上。

(二)“人治”与“法治”的冲突是涉法涉诉信访量增多的原因。从理论上说,“稳定、和谐、人本”都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如果脱离了法律的轨道和秩序,稳定、和谐便不会长久,人本也将是昙花一现。但是,在现行的体制下,“人治因素”有时会发生替代“法治精神”现象。因而极个别涉法涉诉信访人总是打着“要和谐、要稳定”的幌子,制造一些不和谐、不稳定的苗头,用极端方式要挟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以寻求自身愿望的实现,获得更高的利益所得。

(三)极个别执法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增多的原因。在司法审判工作中,有极少数案件,由于个别法官业务素质不高,职业水准较低,不可避免地造成审判质量不高、执法不公、判决不当或有瑕疵。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群众的合法利益

(四)接访单位工作不到位是产生涉法涉诉信访不可忽视的因素。极少部分执法单位对信访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力,督办不及时,对自身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失误的信访案件遮遮掩掩,缺乏正视问题、纠正失误的勇气和态度。有相当一部分上访人到人大上访之前,基本上都去过涉法涉诉相关部门,由于负责接待的同志对初访的信访件重视不够,方法简单,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造成案件处理难度日益增大

四、几点对策建议

一是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与人大开展监督、任免和代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发挥人大代表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代表参与信访工作机制,更好地疏通和拓宽人民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及时了解群众的呼声和愿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上的独特优势,力求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二是切实完善人大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健全人大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办法,明确办理程序、办理期限、责任追究。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群众依法上访、依法解决涉法涉诉问题。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把群众引导到依法解决自身涉法涉诉问题及依法逐级信访的渠道。

(作者单位:汤阴县人大信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