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如何履职(上)

时间:2022-06-07

  ◎ 徐广润

  

  目前,我市已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9226名。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如何履职,如何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如何真正担当起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神圣职责,这是新代表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

  一、要正确认识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不是“官”,但是一个职务。人大代表的职务意识、使命感和责任感的强弱,关系到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

  1、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人大代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

  3、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依法产生“一府一委两院”等机关,并分别授予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4、人大代表依法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他们不信任的代表。

  5、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人大代表的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内各级人大代表是常任的。所以,人大代表不只是会议代表,在闭会期间仍负有代表责任。

  可以看出,人大代表是一种公共职务,而且是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神圣的国家公共职务。这个职位既是政治职位,又是国家职务。

  二、要牢记代表权利和义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代表法第三条)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代表法第四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以上双7条,每个代表要熟记在心。权利当然要维护,义务也要自觉履行。

  三、要认真完成大会期间的工作。

  1、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要按照规定请假;出席会议以前,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为会议上履职做好准备。2、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可以被推选或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3、代表有依法提出议案和撤回议案的权利。4、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5、代表参加各项选举,包括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的权利,对候选人提出意见的权利,选举时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以及投反对票时另选他人的权利。6、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县级以上代表参加表决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7、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国家机关提出询问。8、代表有依法向政府、法院、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案的权利。9、代表有依法向国家机关组成人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10、县以上代表有依法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11、代表参加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12、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上12条大体可以概括为出席会议、参加审议、表决投票、提出议案建议等几个方面,既包含了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职责、履职内容,也包含了代表具有的权利和应该注意的事项,因此,代表一定要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参加各项审议、表决等事项。

  四、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

  1、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2、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3、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4、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5、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6、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8、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9、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10、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