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为任前法律考试立规 不合格的撤回任用提名

时间:2016-01-29

 

    近期,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制定出台《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对象范围、内容形式、结果报告等方面对任前考试事项进行规范。

    《办法》指出,任前考试的对象包括两类:拟提拔任命或平级转任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信访办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拟提拔决定任命或由非政府工作部门平级转任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任、局长。

    根据《办法》的规定,考试采用开卷、笔试形式,实行试卷题库制,每次考试的试卷从题库中随机抽取组合。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计分,按照分值范围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指出,考试合格以上者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提请单位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考试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布。

    (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