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1-02

(2023年12月27日安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阳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运作,增强科学性,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安阳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应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定。”

  五、将第九条合并到第十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当年市政府投资计划中拟新开工的概算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逐个进行票(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没有取得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的项目,应当暂缓实施,市政府认为条件成熟时,可以再次提请审议票(表)决。”

  七、将第十条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额或增减建设项目的,调整幅度超过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额百分之十或增减的政府投资单个项目超过5000万元的,市政府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中超过1亿元的新增项目,须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票(表)决批准。调整方案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严格审批项目投资概算,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和组织实施情况。”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财务决算以及资金支付等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中,作出专题说明。”

  十一、删除第十七条。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