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所提尽快制订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的议案审理意见的报告

时间:2022-09-19

  ——2022年6月16日在安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

  安阳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冯学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在市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上,程树杰等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尽快制订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将此议案交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理。现将议案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议案审理情况

  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国对议案审理工作的要求,深入研究议案内容,详细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开展专题调研。5月18日,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召开座谈会,邀请提议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安阳县和龙安区等单位探讨交流,研究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5月19日,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发函,书面征求各县(市、区)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立法的意见和建议。5月25日,市人大农委组织部分农委委员赴汤阴县进一步征求意见,听取了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和县、乡(镇)、村三级负责同志的意见建议。6月10日,召开了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全体会议,各位委员对审理意见报告(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各位委员提出的修改建议和意见进行了修改。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民群众健康,事关美丽中国建设。

  (一)国家和其他省辖市立法情况。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立法,仅在《乡村振兴促进法》中,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分别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作出规定。个别省辖市已经立法,立法形式大体有三类:一是人居环境治理全域立法,比如济宁市、眉山市等地,制定出台了《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二是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方面选择小切口进行立法,比如鹤岗市制定出台了《鹤岗市农村人居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制定出台了《乡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条例》;三是围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出台地方性规章,比如蚌埠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等。

  (二)河南省立法情况。新乡市代表团和商丘市代表团近年都曾在省人代会上提出过“河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立法”的相关议案,省人大农委经过审理认为,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但考虑到立法方面《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在生态宜居一章中,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治已有相关规范,工作方面省政府已经于2021年启动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目前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尚在有序推进中,建议暂不列入立法规划,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三)我市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情况。从征求的意见看,9个县(市、区)有5个赞同立法。认为,我市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对照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求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推进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还存在“脏乱差”现象依然突出,基础设施历史欠账较多,环境整治资金投入不足,长效机制难于长期坚持等一系列问题,很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解决。通过立法,针对群众参与度不高的问题,明确群众主体;针对蓄意破坏农村人居环境问题,明确法律义务;针对整治标准不高的问题,明确整治目标;针对保障措施不到位问题,明确责任主体;针对管护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明确管护责任。有4个县和市政府主管部门认为目前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基础设施和经济条件地区差异性较大,标准规范难统一,责任难追究,执法成本高;还有的担心立法后受到法律追究的是政府、部门和干部;主管部门、基层干部和群众对立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等因素,建议暂缓立法。

  三、审议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农业农村委员会认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是农民群众的深切期盼,程树杰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订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条例》的议案”很有意义。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地方法规,进一步明确我市农村人居环境的法律定位、治理原则、治理内容和相关责任,系统整合各方力量,依法解决我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很有必要,同意列为议案办理。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立法纳入我市立法计划,在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人居环境整治五年计划期限内完成立法工作。同时,督促市政府做好充分的前期调研工作,找准立法切口,为立法做好必要的信息储备,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启动立法进程。